《贝希摩斯》的读后感大全
《贝希摩斯》是一本由[英]托马斯·霍布斯著作,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66.00,页数:270,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贝希摩斯》精选点评:
●为了写论文看文献加速,去年买了本不能做为学术的低阶版本,,,谁知今年又出了一个。。。好在论文没写完,这个差不多能直接引用,不用看EEBO数据库本慢慢对了。。。。挺好的
●大概是是利维坦的延续,接着谈某些中间势力对利维坦的消解。英国内战史部分应该是比较权威的
●p195还没来得及翻英文,但这里多半是译误,B是想说克伦威尔这些武夫的博士头衔只是来自他们的军队而不是学识,跟硕士没啥关系。
●+《利维坦》
●好好看
●波云诡谲,政治的残酷让人心惊胆战
●读了并不喜欢霍布斯。虽然是强力的著作。
●副标题没有翻译全,目前的中文副标题只能表示前两篇对话的内容,正文中也有一些翻译错误和漏译
●1640年爆发的英国革命,开启了现代世界史的进程。宗教纷争、民族矛盾、王权与议会的冲突等撕裂了英国,内战与革命的烽火延烧数十年,国家主权多次易主,上演着真实残酷的“权力的游戏”。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亲历了这个疾风骤雨的年代,于晚年写成以英国内战为论述对象的政治史著作《贝希摩斯》。
●好看
《贝希摩斯》读后感(一):霍布斯:超越真理与现代政治的抗争
此稿非观后感,是参加4月14日北大书店李石、陈伟、唐文明三位老师参与讨论的“”利维坦死亡,贝希摩斯诞生“”讲座整理的一点感想。
何为超越真理,即信仰的真理、精神的真理。西方社会的超越真理分成两部分,一个是古希腊哲学式的真理信仰;另一部分是犹太教启示,也就是神秘主义的信仰。前者是哲学的,后者是宗教的。
经历了中世纪教权的绝对统治地位,人们开始反思这种模式的合理性。霍布斯对宗教的态度复杂,一方面,他提出教权应该属于君主,同时又激烈抨击英国国教。这一态度被体现在《贝希摩斯》中,所以霍布斯将之交给国王时,它未被允许出版。
霍布斯被视为“现代政治学之父”,主要因为三点:他最早从自然法中提出“权力”的概念,在此之前,思想家从自然法中发现的都是义务;他构建社会契约论,论证国家的合法性;他所处的年代恰好是一个中世纪的结束,人们迫切需要一种与之前政教合一不同的政治方式。
中世纪,国王和教会斗争实质上是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抗争。这抗争的背后,其实就是人们应该被什么样的主体代表的问题。代表不只是选举上的模式,更是政体核心也即权力所外化的对象,比如国王、教会还是议会。
最终,政权战胜神权,现代国家崛起。但这是否意味着人们之前所持有的超越真理的信仰也破产。
霍布斯虽然提出教权应归属于王权,他同时也在捍卫超越真理存在的价值。他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他把《旧约》等同于自然法,即是认可了旧约中的价值。当然,这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是犹太教将政教关系处理的得当而和谐。
最后,霍布斯的君主王和今文经学的素人王有相似之处,前者有能给国民带来安全感的君主气概,而后者则是能给与国民道德教化的证人君子。从霍布斯对君主和国家的理解,也能理解先秦时期政治与教化之间的对立和联系。
《贝希摩斯》读后感(二):【转】张正萍:“魔鬼之山”:主权者“利维坦”的破碎 ——评霍布斯的《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
《旧约·约伯记》第四十章中记载:“它在神所造的物中为首,创造它的给它刀剑。诸山给它出食物,也是百兽游玩之处。它伏在莲叶之下,卧在芦苇隐密处和水洼子里。莲叶的阴凉遮蔽它;溪旁的柳树环绕它。河水泛滥,它不发战,就是约但河的水涨到它口边,也是安然。在它防备的时候,谁能捉拿它?谁能牢笼它穿它的鼻子呢?”在汉语中,这里的“它”指河马,与其对应的是鳄鱼。在托马斯·霍布斯那里,这两种造物便是“贝希摩斯”与“利维坦”,分别为陆地与水中最强大有力的怪兽。霍布斯以此两种怪兽为其著作命名,前者是“英国内战缘由史”(又称“长期议会”)的标题,后者又名“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在霍布斯的当代传记作家眼中,《贝希摩斯》是霍布斯对其在《利维坦》中所宣扬的理论所做的一个个案研究——他在《利维坦》中声称,如果不遵循他的政治原则,那么政府将会出问题(A. P. 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380页)。在这部历史著作中,霍布斯借对话中的“A”之口,将1640年到1660年的这段岁月描述为“魔鬼之山”,因为在这段时间里,“尤其是在英国”,“你会看到这个世界可能展现的形形色色的不正义和各式各样的愚蠢,以及它们如何由人们的虚伪和自负而引发”(托马斯·霍布斯,《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李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第3页)。在霍布斯眼中,1640年到1660年这段时间,便是主权者“利维坦”破碎的历史。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塑造了强大的主权者形象,但这一主权者并非就指君主一人,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或大会)。霍布斯描述了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被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132页)。尽管霍布斯指出按约授权给主权者的人要遵守信约,可是,主权者却是不参与订约的一方。协议存在于每一个人与每一个人之间,“唯独主权者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之中”(罗宾·邦斯,《托马斯·霍布斯:国家与自由》,江威译,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第63页),它没有交付自己的任何权利,却拥有所有人的授权。
然而,强大如“利维坦”,也面临被砸碎的危机。在《贝希摩斯》的结尾处,霍布斯简短描述了这段时间主权权力更迭的多个阶段——从国王与长老派的争夺,到克伦威尔执政,再到1660年查理二世复位,主权才又“落入它真正的主人手中”(《贝希摩斯》,第234—235页)。这段混乱的岁月证明了主权的脆弱性。愚蠢或行为不当的主权者最终会失去它,精明的主权者也不能忽视那些潜在的威胁。《贝希摩斯》在对话中描述了“利维坦”的死亡过程,揭示了教会、大学、军队等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叙述了国王与议会、英格兰与苏格兰等的矛盾。读者会看到霍布斯眼中克伦威尔与查理一世的形象,也会听到他对这段历史中各类人物的评论。
与《论公民》《利维坦》等著作一样,宗教仍然是《贝希摩斯》的首要话题。第一篇对话的主题便是宗教。除此之外,对话还谈及大学和亚里士多德的古典哲学的“蛊惑”作用。霍布斯认为大学的诞生与宗教说教密不可分。他写道,“将宗教变成一门艺术,进而通过对《圣经》与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和自然宗教的辩论来维护罗马教会的所有教令”,为达此目的,“教皇写信劝告上述那位皇帝〔查理大帝〕,建立教授各种学识的学校,大学这一机构由此得以开设”(《贝希摩斯》,第22页)。在霍布斯眼中,大学没什么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在大学里更是“助纣为虐”。“因为受过大学教育的人,都过高估计自己的智慧,很难使他们相信自己缺乏任何治理共和国所需的能力,尤其是在他们读过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主政府的光辉历史和咬文嚼字的政治学之后。”(《贝希摩斯》,第30页)长老派将神学从大学带入自己的教会,乡绅则将他们的政治学从大学带入议会。上过大学的人们都自以为有理。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也正是在大学中成为了宗教的一部分,沦为许多荒谬信条的奴仆”(《贝希摩斯》,第49页)。自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教内部已经分裂,人人都认为自己获得了上帝的真谛。“英国内战的实质,无非就是新教的长老会信徒和清教徒等以个人良知的和上帝的名义犯上作乱,反对国王。”(吴增定,《利维坦的道德困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第95页)开篇提到“魔鬼之山”时,霍布斯就列出了形形色色的宗教派别,宗教权威和宗教借口在英国内战中的影响无处不在。这也可能是他在反思英国内战时以“贝希摩斯”为题的原因之一:据说,“贝希摩斯”指的正是“处于暗处但并不缺乏权势的教会权威”(保罗·西沃德,“简介”,《贝希摩斯》,第Ⅸ页)。
在批评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同时,霍布斯不忘阐发他的伦理学:分别属于臣民和君主的伦理学。“臣民的美德完全包括在对共和国法律的遵从之中。遵守法律就是正义和公平,也就是自然法,从而,也就是遵循世界各国的民约法”;而“君主的美德就是致力于维护国内和平和抵抗外敌”,坚毅、节俭、慷慨等是王室的美德(《贝希摩斯》,第53—54页)。尽管霍布斯抨击教会的权威,但当教会维护主权权力、要求人们顺从国王、维持国内和平时,教会仍然是有用的。宗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维护主权者的权威,也可以怂恿人民反抗主权者。从1638年以来的英国史看,正是宗教问题造就了国王和议会的冲突。因此,教会成了霍布斯眼中英国内战的首要原因。至于长老会,尤其是苏格兰的长老会为何反对国王、反对主教制的原因,以及国王在这场冲突中应该承担的责任,霍布斯则极少分析。他显然是偏袒国王的,但他克制了自己的情感,仅用了几句话描述了国王的死亡。“国王在自己的白厅门口被执行了死刑……这位君主有怎样的勇气、耐心、智慧和善心。而……邪恶的议会成员将他刻画成了一个暴君、卖国贼和杀人犯。”(《贝希摩斯》,第184页)这里,作为个人的国王和作为公共人物的国王,似乎被霍布斯刻意区分开来。在霍布斯看来,“只有作为公共人物的国王才可以对作为个人的国王的行为做出判决,因此,作为个人的国王永远也不可能被判违法,除非他真的疯了。如果国王真的疯了,那么主权必将解散,因为一个疯子国王没有能力保证人民的安全”(《霍布斯传》,第309页)。
在第三篇对话的结尾处,霍布斯辨析了主权权力源于何处。国王和议会,谁才是主权的代表者?在他看来,只有在国王之下,议会才能代表人民——比如向国王请愿时,但议会无权审判国王。霍布斯认为这场混乱是一群愚人作恶的结果。长老派、独立派,上议院、下议院的成员们,都背叛了国王,都是极其愚蠢的。“所有那些还没建立起更好的替代品,就毁坏对他们有好处的东西的人都是傻瓜。”(《贝希摩斯》,第185页)内战是愚人政治的恶果。他还顺带抨击了内战时期的军队。在第二篇对话中,他提到国王和议会撕破脸面之后都准备招兵买马,在第三篇中提到双方的军队对峙情况。但谁有权力拥有军队?这是主权所属问题。“对军事权力的垄断是主权者的本质之一。”(《霍布斯传》,第58页)内战时期的军队也是分裂的。霍布斯说:“想要以军队来建立民主的人,应该拥有军队来维持它;但是,这些人建立了民主,而那些拥有军队的人却决定推翻它。” (《贝希摩斯》,第185页)主权者和军队分裂了。克伦威尔的军队推翻了国王,没有带来民主;那些读过书、自以为足以成为政治家的人,在内战期间的立场左右摇摆,也没有带来和平。带着对那些“引诱者”们的嘲讽,霍布斯谈到了国王的回归。第四篇对话叙述的便是国王归来的过程。
《贝希摩斯》大约写于1668年,由四篇对话构成。对话的一方是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另一方则是学识渊博,甚至有些迂腐的年长者。这样的布局让人一眼就能看出谁代表霍布斯的观点,但另一方的观点也呈现了作者的意见。这是对话体的优势,也反映了作者对历史事件的沉思。霍布斯的一生目睹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与议会之间不断的争吵,也见证了英国国内与欧洲各国之间连绵的战争。那就像一种“自然状态”。他对“绝对主权”的构想植根于他所处的17世纪欧洲历史。具体到当时的英国,他希望查理一世能够像一位绝对主权者一样行事。然而,事实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四位君主无一具备绝对主权者的“强权”和“力量”,在处理英格兰与苏格兰、国王、教会和议会,以及英国与欧洲各国的矛盾等方面缺乏平衡各方势力的能力。历史主题上的对话体尝试也让霍布斯承认,臣民授予主权者的权力是有限的,“主权”并非想象得那么绝对和强大。毕竟,英国历史上就有那么一座“魔鬼之山”。
(张正萍,浙江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苏格兰启蒙运动,西方近代思想史)
《贝希摩斯》读后感(三):【转】贝希摩斯:利维坦的病死与重造
作为17世纪英国重要的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设计了一个上帝的替代物,赋予它无限的权威。尽管如此,霍布斯却亲眼目睹1640—1660年间的“魔鬼之山”(霍布斯,《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李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3页),亲身经历王权坠地的时代。《贝希摩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撰成,讨论利维坦的死因与对策。
一、死因
《贝希摩斯》是一部对话体的论史作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霍布斯在《利维坦》第二十九章理论的一个“实验报告”。这部历史证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的警告十分准确。在《利维坦》二十九章中,霍布斯向读者列出了国家可能致弱乃至解体的原因,大致如下:首先是“人们在取得王国时,有时对于保障和平与国家防卫必需的权力即使不足也表示满足”(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50页),即主权的不足;其次是私人判断权,主要包括个人良心与宗教因素;再次是对主权绝对性在个人法权前的限制,即“具有主权的人要服从民约法……每一个平民对其财物都具有可以排斥主权者权利的绝对所有权”(《利维坦》,第253页),最后是主权的分割。他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原因,如城市或个人势力过大、国家战争的失败。这一系列观点都可以在《贝希摩斯》中得到印证。
主权权力的不足或许主要体现在议会的反抗上;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主权的不足与分割同时存在,均是因为议会对国王的阻挠。霍布斯主张“国王按自己的意愿召集他们,同样也总是有权力随意地解散他们”(《贝希摩斯》,第93页),并且追溯久远的历史传统,提出议员甚至不能对国王的施政,包括人事、司法、财政等“在国王面前抱怨”(同前,第94页)。尽管如此,实际情况却是国王远不止是被抱怨,而是受到议会的掣肘:“在1627-1628年的议会解散之后,国王发现从议会那儿得不到钱……如果不是苏格兰的叛乱迫使他重开议会的话,他还要搁置更长时间。”(同前,第80页)在霍布斯看来,国王是过分的放弃了自己本可行使的必要权力,尤其是为了支持战争的财税方面的权力,而让议会成功地压制了自己的主权,结果“绝对主权在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划分”(同前,第40页),迫使他在保障安全时必须召开议会,乃至在战争之际议会犹能凭藉财政权“挑起与国王的新争吵”(同前,第96页)。在霍布斯看来,这样的权力纯粹是一种僭越,尤其是当国王的民兵征集令被议会宣布为非法,而且议会自身还建立了军队的时候(同前,第127页)。引起国王征集民兵的是议会在1642年6月1日提交的十九条建议,其中议会提出将人事、财政、司法等权力归于自己,并且试图确保议会能定期召开(同前,第123-6页)。议会的“建议”显然是国王不愿接受的,并且被霍布斯攻击为恶毒的叛乱。国王权力的不足最鲜明地体现在军事的失败上,议会军获得了战场上的胜利以及资源上的优势,相反国王却是穷途末路;保障安全的权力并不绝对,加上议会分走了一部分主权,这种形势使得王权失去了镇压“叛乱”的能力以及正当性。不过讽刺的是,内战固然由此而起,却因其结果而使得主权变得更加集中了。
霍布斯对私人判断权以及良心自由的说法嗤之以鼻。虽然他支持宗教自由,但那是为了对抗教会;霍布斯并不承认依良心进行反抗的权力。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对宗教的矛头主要指向天主教会,这是基于后者是在全欧洲最主要的教权派;但是在《贝希摩斯》中,他则聚焦于本国而主要指责长老派,因为后者在英国势力最大,并且认为“他们的大会有权统治整个国家”,顺带当然也包括了其他宗教派别以及依靠共和信念反对君主制的人:“爱尔兰被罗马的学说削弱到多么悲惨的境地了呀,就像英格兰被长老派教士的学说削弱了一样。”(同前,第197页)霍布斯重申了他在《利维坦》中的观点,将宗教权力视为世俗权力的附属物,并且宗教思想需由主权者决定,并因此对“人们害怕教士甚于害怕国王”的情况表达了强烈的批判。霍布斯认为正是长老派狂热的布道散播了“时刻准备着为了教会而向他们自然且合法的君主们开战”(同前,第20页)的信念,这种观念成了内战的思想基础。他讽刺地宣称,只有基督教国家才会发生宗教内战,并且将三名煽动叛乱的布道者——他们被国王判刑又被议会释放——视为使民众成为暴徒、使议会推进阴谋的人物(同前,第78页)。当长老派与议会结合,霍布斯的观点得到了部分印证,他指出“议会并不热衷于反对与国王对立的人,但却指控主教、顾问和廷臣们……他们的意思是,这些人将镇压长老派的学说,也就是当时议会骗人主张的基础”(同前,第98-9页),而当议会处决一批保王派贵族乃至坎特伯雷大主教时也伴随着“投票否决了公祷书,下令使用长老派牧师大会新编写的手册”(同前,第157页)。单纯是立足于宗教的反抗学说本身或许只是错误,然而一旦与另一股政治势力合流,便掀起了推翻利维坦的浪潮。
对于主权绝对性的质疑同样被视为利维坦的死因之一;霍布斯愤愤地指责许多人只知其权利而不知义务,使主权权利不能伸张:“这些人认为他们是自己财产的主人,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别人不能以公共安全之类的任何借口夺走他们财产的任何一部分。……他们无视衡平法的规则,只看重先例和习俗。这样的人被认为智慧超群,并且最适合被选为议会的成员,而议会正是最反感给国王提供特殊津贴或其他公共支出的。”(同前,第7页)这些人正是社会中最有名望与实力的人物,他们构成了英国政治力量的核心,即法官(或律师)与议会,他们尝试以法律约束国王享有的主权。卡文迪什在其著于《利维坦》之后、《贝希摩斯》之前的《忠告》中就指出律师和教士实属一丘之貉,均以建立国王之上的权威(宗教或法律)的形式“构成了制度化的风险”(《英国近代政治话语》,尼古拉斯·菲利普森、昆廷·斯金纳主编,潘兴明、周保巍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尽管他们并非激进的共和派,但是却“不能忍受长久地听命于国王的绝对权力”,霍布斯找到了史实予以证明:一是议会将查理一世试图扩张海军的船税“视为一种压迫而极力反对”,进而“使人们相信船税的征收是不合法的”,并且为抗税者脱罪;一是议会组建的军队的统帅埃塞克斯伯爵正是因为“认为最高权力不论是在国王还是在议会手中,都不应该总是绝对的”(《贝希摩斯》,第135页)才接受这一职务。议会胜利后亦颁布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法律。对主权的践踏即是个人权利(至少表面上)的彰显,而“再没有比捍卫个人权利更好的战争名义了” (同前,第142页)。主权一旦不再绝对,那么利维坦也就不成其为利维坦,而因重新开始的战争而瓦解了。
过大的城市构成了一种现实威胁,对霍布斯而言这即是伦敦:“伦敦有一个巨大的肚子,但没有分辨正确和错误的味觉或品味。”(同前,第122页)这个小丑一般、腐化堕落的伦敦却毕竟有着相当的财力,支撑起议会的政治乃至军事行动,而国王在纳斯比的失利——显然也和克伦威尔这一强力的个人密不可分,而对于这样的个人霍布斯同样在《利维坦》第二十九章提醒读者注意——使查理一世“由于失掉了一场重大的战役,他失去了先前取得的所有东西”(同前,第157页)。虽然霍布斯依然坚持主权在国王手中,但利维坦此时已死:它在战场上失败了,而就内在来说,它也已不可能履行维系和平的职能。
二、再造
显然,霍布斯拒绝接受王纲解钮的状况,而吁求利维坦的重建。重建利维坦,自然最好由国王完成。然而,国王已经被弑杀;这迫使霍布斯对国王这一因素进一步考虑。利维坦是一个人造人,有死的上帝,这种有死性和主权者自身终归是个人有关。尽管霍布斯高抬查理一世,认为他“不是一个缺乏任何长处的人。而且,除了履行对上帝的职责——统治好自己的臣民——之外,他心无旁骛”(同前,第4页),拥有“勇气、耐心、智慧和善心”。尽管如此,他却失败了。也许正是在此体现了霍布斯与马基雅维利的区别,霍布斯并不热衷于权术,当对话者B,也即受教者提出国王先妥协、后拥兵进攻教会的常见策略时,霍布斯却以施教者A之口宣称“上帝不会让如此可怕、冷酷和非人性的计划进入到国王的心中”(同前,第68页);当B询问暴君命令臣民杀死父亲时,臣民应当如何时,A避免了这一忠孝两难,宣称“我们从未读到也从未听说有哪个国王或暴君这样没有人性,发出这种命令”(同前,第60页)。霍布斯这么做,固然是要突出君主的美德,反对民主政府,但更主要的是,他将君主作为政治主权者,而非传统意义上拥有两个身体的国王来考虑,去除了君主身上的传统与神圣因素。因此,他也没有像菲尔默那样得到保王党的青睐。君主成为一个职务,“只根据先例法向人们发号施令,并且是作为一个政治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同前,第60页)。虽然他拥有绝对的权力,却不是一个自由人,而是一台机器。
霍布斯对主权者、君主与国家等概念的运用,常常是含糊乃至前后矛盾的;某种意义上说,这重含糊为国王外的主权者提供了机会,既然“君主的美德就是致力于维护国内和平和抵抗外敌”(同前,第53页),那么能够维护和平、抵抗外敌的其他人,为何不能取而代之呢?何况,君主之所以取得最高权力,并不是君权神授或者源自征服,而是通过契约,尽管和洛克式契约论不同,但毕竟是一种契约论。因此,主权者也可以是其他人(或团体),只要得到人民契约的认可。如此,议会也可以代表主权。理论上讲,议会并不比国王更没有权利和权力统治,它在战争状态——内战——后获得了契约的认可,而且议会至少倾向于(霍布斯赞成的)绝对主权而非普通法的约束:“像国王专制一样,议会主权不完全赞同法律和宪法……议会专制主义者公开地摆脱了宪法的桎梏”(《英国近代政治话语》,第86页)。霍布斯确实没有宣称议会不可充当主权者,他之所以讨厌议会,或许是出于对多人统治形式的不信任,多人统治总是脆弱的:一方面是因为“与其说议会邪恶,还不如说他们愚蠢”,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始终无法对抗强制力:“他们拥有一支军队而不能驾驭它,就好像一个人在房间里关了狮子一样,必定会臣服于它”(《贝希摩斯》,第175、232页)。因此他宁可支持克伦威尔,尽管他的权力依赖军队。霍布斯有些幸灾乐祸地宣称克伦威尔因为害怕其他军官效法以前的自己而不敢称国王,却又提及克伦威尔的“勇气和才能”,以及他与荷兰外敌的战争。假使不是国王复辟的话,护国主政治或许会是霍布斯承认的新利维坦。
对于任何利维坦——无论是国王还是护国主,霍布斯都提供了制度化而非权术式的建议,他强调权力的绝对性与不可分割。但是,正如他在《利维坦》第二十九章所显示的,致病因素主要是观念上的,而不是实际的。因此,霍布斯给出的主要建议是对观念的控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不受干涉的私人理性与主权规定的公共信仰之间存有相当的张力,而到了《贝希摩斯》中,前者似乎进一步萎缩,只有在霍布斯指责天主教、长老派等的宗教狂热时才隐隐得到承认,后者则被进一步强化。
霍布斯对私人理性的否定或许与他对理性作用的悲观看法有关,他倾向于认为理性不足以抵御激情和修辞的威力,这使他“回复到理性和雄辩相结合这一人文主义思想”(《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昆廷·斯金纳著,王加丰、郑崧译,华东师范大学2005年版,第360页),《贝希摩斯》正是这种比《利维坦》更为通俗的教育作品,意图避免主权代表人受错误修辞而腐化。霍布斯显然看出议会精于修辞这一叛乱利器,起初为了开始内战而“先是使人们相信征收船税是不合法的,人们随后便倾向于认为这是专制的”,最终又在胜利后将君主“刻画成了一个暴君、卖国贼和杀人犯”(《贝希摩斯》,第73、184页),并且一直打着财产、自由的旗号,把自己与人民捆绑在一起,而中等阶级却未能认识到自身利益,以至一直在违背它自身的真正利益。这样的修辞能够成功腐化人民,是因为大部分人没有闲暇,有闲暇的人也仅仅进行自利、取乐的活动,故“除非通过假日的讲道坛,大众不可能学懂他们的义务”。进而,霍布斯主张主权者决不能让出讲道坛,否则就会如内战前那样,让大众“从那里学会不服从”(同前,第48页)。大众是被动的角色,主权者主要应从有学识的人处着手,大学的意义就此凸显出来。而“受过大学教育的人,都过高估计自己的智慧”(同前,第30页),因此易于或成为古希腊罗马政治的崇拜者,即古典共和修辞的受害者,或成为经院神学家“以言词的分歧削弱了真正理性的力量”的神学修辞的受害者。无论是哪一种修辞都鼓吹反抗学说,而它们均出自大学这一亲教会而反主权者的机构,以至于霍布斯不满地指责“大学对于这个国家来说,就像是特洛伊城的木马一样”(同前,第49页)。
他提出的对策是整肃大学的纪律,要求大学这个叛乱的核心“所教授的政治学,是真正的政治学该是的样子”(同前,第68页)。他猛烈攻击亚里士多德及经院神学的概念体系,主张予以废除。要言之,即回到霍布斯的服从主权者的政治科学及作为其基础的机械哲学上来。鉴于只有一小部分人可以自行习得并接受霍布斯中意的公民科学,因此主权者应该从整体出发,“直接或间接地接受霍布斯本人创立的公民科学”(孔新峰:《从自然之人到公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页)。换言之,利维坦这一人造人必须造人,塑造适合于利维坦的公民。然而,正如他自己在《贝希摩斯》中所说,“以人的权力是无法压制宗教的力量的”(《贝希摩斯》,第99页),人造人显然也不行,除非它将自己上升到宗教的地位。从这个角度说,霍布斯试图利维坦“征服黑暗王国,即教会、国家和大学的那个庞大联合体”(马克·里拉著:《夭折的上帝》,萧易译,新星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的努力便会陷于两难:假使失败,那么利维坦将在主权代表人的腐化中由内而外地奔溃崩溃;假使成功,那么他造出的其实是贝希摩斯。
文/黄昊天
浙江大学历史系
【转载自“阅读培文”公众号】
《贝希摩斯》读后感(四):【转】保罗•西沃德:托马斯·霍布斯《贝希摩斯:英国内战缘由史,以及1640—1660 年引发这些事件的商谈和诡计》简介
经昆汀•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教授介绍,我与李石博士在英格兰剑桥相遇,她告诉我她正在翻译托马斯•霍布斯最鲜为人知的著作《贝希摩斯》,并与我讨论了一些有关这本书的困惑。而我恰巧在数年前出版了《贝希摩斯》的历史考订版,这个版本的底本是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保存的原始手稿。由此,她邀请我为中国的读者写一篇简单的序,介绍《贝希摩斯》的写作缘由,以及此书与霍布斯的其他著作(尤其是《利维坦》)之间的关系。我欣然接受邀约,简介内容如下。
托马斯·霍布斯一、霍布斯为什么创作《贝希摩斯》
1660年英王查理二世复辟,几年之后,霍布斯撰写了《贝希摩斯》一书。在此书中,他描述了英国内战时期以及处死国王查理一世之后的政权过渡期所发生的事件,并且以他在其最著名的著作《利维坦》中所构建的政治哲学来解释这些事件。
查理二世的复辟标志着自1640年以来英国政治动荡的结束。那时,查理一世国王试图镇压北方王国苏格兰的叛乱,但他因在英格兰受到反对而失败。对国王的反对起源于有关宗教的纷争——英格兰教会的教义和礼拜仪式——以及国王依法所拥有的权力。起初,国王试图通过在1640年5月选举出的议会解决他与英格兰和苏格兰臣民之间的问题。然而,1642年年中,国王和议会开战了。
苏格兰人很快加入了这场内战,站在议会一边,国王在1646年战败。但双方一系列的谈判都没有产生一种稳定的政治安排,只是带来新的争端。议会内部对于下一步该怎么办分裂成不同派别,打败国王的军队倾向于向国王施压,采取极端措施。在1648年年末,军队的一些成员发动了一场军事政变。他们清洗了议会;接着,剩下的议会成员(现在通常称为“残缺议会”)宣称国王掀起了反对其人民的战争,对其进行审判,并在1649年年初将其处决。他们接着宣布成立共和国。
霍布斯,以及其他许多被看作保王派的人,曾流亡法国。在那里,他于1651年创作了他最伟大的著作《利维坦》。这本书至少部分是为了证明他关于臣民应服从他们的统治者的强烈权威主义思想,并谴责对于已确立的政治权力的叛乱。虽然这似乎是为了论证王权反对议会叛乱的正当性,但许多保王派对霍布斯却持怀疑态度。这部分是因为他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的理解——所有人同意将他们的权利让渡给主权者——这一论证与更传统的君权神授思想相去甚远;部分还因为他对于服从统治者的理由的高度工具化的学说——主权者拥有保护和伤害的实际能力——这一学说可以被轻易地用来论证和巩固一种成功篡夺而来的权力。保守的保王派也被霍布斯对宗教的漠视所震惊,他们中许多人与英格兰教会有紧密的联系,而后者与英国君主制又有亲密的关联。霍布斯很快在查理一世的继任者查理二世的流亡宫廷中变得不受欢迎,便返回了英格兰。
17世纪50年代的一系列骚乱事件发生期间,霍布斯都生活在英格兰,那时保守派与激进派之间正为国家的政治和宗教安排而展开激烈的斗争。在1653年,残缺议会最终被军队指挥官奥利弗•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解散。克伦威尔成为国家的统治者,拥有“护国主”(Protector)的称号——他小心地避免采用“国王”这一头衔。1658年在他死后,没人能成功地维持政治稳定,而军队,之前能进行决定性的干涉,此时则分裂成不同的派别。保守派将军蒙克带领着一部分军队,努力保卫伦敦,并在1660年初颁布了号召自由选举一个新议会的命令。这一届议会将查理二世召回英格兰并复辟了君主制。
英格兰教会(曾于1646年被废除)恢复了其之前的权力以及作为英格兰唯一官方宗教团体的显赫地位。许多人希望英格兰教会能够容纳其反对者——新教,他们也想通过改变礼拜形式,使其变得不太严格并且区别于罗马天主教仪式(这在一个世纪以前宗教改革时是被拒斥的),而保留国家教会的地位。他们还希望教会能够削弱主教们的权力和权威,形成一种更加合作的组织形式。令他们失望的是:英国教会几乎没有向新教徒们做任何妥协。更有甚者,一种更激进的独立教派在过去二十年中成长起来,一小伙人聚在一起崇拜上帝,没有固定的形式,而这被宣布为违法的。
在复辟君主制下,霍布斯自己的立场是模棱两可的。主教们对霍布斯满含敌意,对他抱有敌意的还有教会的政治支持者、查理二世的主管大臣——克拉伦登伯爵(Earl of Clarendon) 。与其他许多温和派的保守政治家一样,克拉伦登对霍布斯对于法律及其限制(英国政府通常运行于其中)的明显轻视总是心怀芥蒂。霍布斯有时甚至相信,主教正在密谋将他当成异端进行迫害,而且将他视为一个严重威胁。但是,霍布斯也有他的支持者,尤其是那些并不太赞同宪法限制的政治家,而国王自己也以少量津贴供养并保护霍布斯。
另外,霍布斯发现在查理二世复辟之后,他很难再发表更多的政治哲学著作。但是,在1667年,一个新的政治危机导致克拉伦登伯爵失宠,其政治权力被削弱。而国王新的顾问,不像过去那样与教会有紧密的联系,也不再执着于宪法限制。霍布斯似乎抓住了这个机会,立即想要将自己往前推。《贝希摩斯》正是那一时刻的作品。
查理一世被处死二、霍布斯如何写作《贝希摩斯》
我们并不清楚《贝希摩斯》这部书具体是如何写成的。但是在其拉丁语诗体自传中,霍布斯自己告诉我们这部书大概写于1668年。其写作基础是一个极为简洁的英国政治事件编年史,始于1637年导向内战的政治时代,终于1660年的查理二世复辟。这一记述基于两个基本的叙述来源:一个是爱德华•赫斯本兹(Edward Husbands)发表于1644年的文件集。其中有国王和议会两方所颁布的官方的公告、投票、命令以及条例,时间从1641年双方关系破裂到内战期间。第二个是詹姆斯•希斯(James Heath)于1663年出版的《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三个王国的内战编年简史》(Chronicle of the Late Intestine Warr in the Three Kingdoms of England, Scotland and Ireland, ... From the Year of our Lord 1637 to this present Year 1663 Faithfully Collected and Complied by James Heath (1663))。基于1642— 1660年所出版的新闻报纸,该书详细记录了这一时期的政治事件。霍布斯查阅了这些著作,对政治事件进行叙述和评论。其叙述大致是准确的;而其评论,正符合霍布斯的风格——犀利,有时甚至是讥讽。他惯常诋毁议会的行动,有时也诋毁国王的温和的支持者。对于霍布斯来说,后者在战前以及战争刚打响的头几年中寻求妥协的解决方案的企图是对于国王权利的背叛。那些企图与查理二世的主管大臣克拉伦登伯爵有紧密的联系,而他在霍布斯写作本书之前不久被免职流放了。
然而,这本书带给我们的还远远不止这些。在四段对话中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对话中,霍布斯抨击了精神权力,特别谴责精神领袖的宗教权威,并基于古代历史学家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 的记载,对古代埃及、埃塞俄比亚和希腊祭司实践世俗权力的情况进行了讨论。霍布斯还对大学以及它们如何被利用来增进教士的权力进行了批评。《贝希摩斯》中最不同寻常的地方在于:霍布斯反对精神权力的辩论通常是针对教皇和罗马天主教教会,他在《利维坦》里便是这样做的;然而,在《贝希摩斯》第一段对话的激辩之处,霍布斯却将矛头指向了英格兰教会。霍布斯论辩道,英格兰教会并不比罗马天主教教会或者长老派(这两者通常被保王派看作君主制和英格兰教会的主要敌人)好多少,英格兰教会的主教宣称能够决定其教义和祈祷仪式,从根本上挑战了国王的权力。这一结论是通过详细考察英格兰教会的教士理查德•阿莱斯特里最广为人知的著作之一《人的所有义务》 而得出的。这是一部在信仰和神学理论上都非常保守的著作:霍布斯认为,此书在教士于特定情况下抵抗王权的问题上表达了一种模棱两可的观点,这将削弱政府的权力。
詹姆斯•希斯(James Heath)于1663年出版的《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三个王国的内战编年简史》三、标题为什么是“贝希摩斯”
霍布斯对于他为什么将这四段对话称作“贝希摩斯”讳莫如深。(实际上有些人甚至怀疑霍布斯是否自己使用了这一标题;但他的出版商威廉•克鲁克(William Crooke)在霍布斯死后使用这一标题,这可能是霍布斯想要用这一标题的最清晰的证明。)《圣经•约伯记》中提到“贝希摩斯”(Behemoth)和“利维坦”(Leviathan)这两只怪兽,书中描述它们是已知的最强大有力的怪兽。利维坦后来被用来指鲸鱼;贝希摩斯是一种大型陆地动物,大概是河马或者大象。对霍布斯以“贝希摩斯”为标题的用意有许多解释,其中一些还是很有道理的。其中最可能的是,霍布斯试图将“贝希摩斯”当作“利维坦”的反面。如果“利维坦”意味着公民政体的强大权力,那么“贝希摩斯”指的就是它的敌人,处于暗处但并不缺乏权势的教会权威。霍布斯在回应英格兰教会的批评者约翰•布拉姆霍尔(John Bramhall,爱尔兰的主教长) 时提到这一点:他指出,如果一名教士准备对《利维坦》进行回应,那将是“贝希摩斯对抗利维坦”。“贝希摩斯”的这一含义可以追溯到这一词的更早用法。在新教神学的宗教改革之初,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以这一术语指教皇和主教制度以及其联盟和支持者,其后的新教作家则延续了这一用法。
在大部分现代版本所依据的手稿中,除了主标题外还有一个副标题——《贝希摩斯,或长期议会》。长期议会通常指的是1640年选举产生的议会,这届议会一直到1660年才结束。它被称为长期议会,因为在英国之前的历史上其他任何议会都没有这一届长。这是一届与国王抗争的议会;这届议会对国王进行了审判,并于1649年将其处决(即使当时许多议会成员被军队排除在外);1653年长期议会被克伦威尔解散;但在1659—1660年它又恢复了,直至最终由其自身通过投票解散并选出新一届的议会。
贝希摩斯与利维坦四、为什么是对话形式
《贝希摩斯》所使用的对话形式对于一个历史作品来说是不常见的。这是霍布斯在17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晚期作品所青睐的一种形式。他这样做可能是因为对话形式能够混淆视听,使读者不知道哪一个说话者表达的意见是自己真实的想法。但是,如果这是霍布斯的目的的话,这一做法并不是很有效,因为我们从文本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霍布斯自己的观点。霍布斯实际上想以一种对话的形式介绍自己的哲学,这也是解决国家政治争端的最好的方式。对话的形式,允许霍布斯以最简单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建议屠杀所有长老派,这被强有力地拒绝了),否则这些意见将很难得到呈现。
五、《贝希摩斯》如何、于何时出版
《贝希摩斯》在写好后许多年都没有出版,因为国王不愿改变他的政策。霍布斯的任何有意义的作品都不得出版,以防开罪于主教们。然而,霍布斯的出版商威廉•克鲁克使出版变得可能,当政府出版审查的权力由于议会更新立法的失败而被削弱时,《贝希摩斯》终于得以出版。在霍布斯死后,此书于1682年出版,并非由霍布斯授权,依据的是克鲁克从霍布斯那里得到的一个可靠版本。
保罗•西沃德
2017年春于剑桥
《贝希摩斯》读后感(五):【转】李石:霍布斯论“代表”
霍布斯论“代表”
李 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原载于《哲学动态》2013年第11期,是对《利维坦》和《贝希摩斯》进行比较研究的作品。)
关于“代表”的理论是西方政治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思想史上对“代表”这一概念的系统分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西塞罗。西塞罗借助来自于戏剧的隐喻,认为当我们替别人说话时就仿佛是戴上了他人的面具,承担了他人的“人格”。他在《论义务》中论述道:“执政官的职责是承担一个城邦的人格,并以其尊严和信仰来维护法律。”[1]换句话说,执政官就是这个城邦的代表,而所谓代表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说话和行动”。
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对“代表”的理解,认为“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而“某些拟人的行为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行动的人就是授权人”[2]。霍布斯还将他对代表的理解和国家学说结合起来,认为国家的形成就是每一个人与其他人相互订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某个人或某个集体,而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所有人的代表,就是国家。因此,人们相互定约授权代表的过程就是形成主权和形成国家的过程。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不仅是其整个政治学说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揭开了现代代表理论的序幕。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霍布斯在《贝希摩斯》[3]中的论述,以及在《利维坦》中对“代表”理论的建构来阐释霍布斯所理解的“代表”的意义,以及这一理解在他的整个政治理论中的作用和在解读1640年英国内战史中的意义。
17世纪中叶,英国的封建统治陷入了深深的危机之中。[4]国王查理一世的统治受到议会派的强烈攻击,英国王权的合法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谁是人民的合法代表”的问题也在内战中突显出来。这一问题集中表现在内战中的三个重要时刻,霍布斯在《贝希摩斯》一书中向我们呈现了这三个时刻:第一个时刻,1642年4月23日,英国内战前夕,国王查理一世想进入他在北方的军火库赫尔城,却被国会选任的执政官约翰·霍瑟姆爵士(Sir John Hotham)挡在了城门外;在这一时刻,国王和国会谁是人民的代表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第二个时刻,1648年,国王查理一世战败被俘,被国会宣布为叛国者,等待下议院的审判;霍布斯针对这一事件进一步论证,为什么人民的代表是国王而不是国会。第三个时刻,1653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准备就任护国主;在这一时刻,霍布斯根据自己的代表理论否认克伦威尔是人民的代表。下面我们将对这三个时刻分别予以分析和阐释。
一、国王和国会谁是人民的代表?
1642年4月23日,国王查理一世带着自己的随从来到赫尔城下,执政官霍瑟姆爵士站在赫尔城的城墙上拒绝国王进入他驻守的赫尔市,国王为此暴跳如雷,宣布他犯了叛国罪,并写信去质问国会,问他们基于什么理由把他拒之门外。关于国王与国会之间的争论,我们来看下面一段引文:
:他们(国会)基于什么理由?
A:他们声称:不仅这一个而且英格兰其他任何市镇都不是国王的,而是国王受英格兰人民的委托代管的。
:但是这与国会有何相干?
A:有关,他们说:因为我们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
:我没看出这一论证的力量在哪里:我们代表人民,因此,人民所拥有的一切就都是我们的了。赫尔市的市长代表的是国王。是不是因此国王在赫尔拥有的所有东西都是市长的呢?英格兰人民可以被有限地代表,例如递交请愿书或者类似的事情。这是否能得出结论那些递交请愿书的人有权拥有英格兰所有的市镇呢?这届国会是在什么时候成为英格兰的代表的呢?不是在1640年的11月3日吗?[5]那谁有权在前一天,也就是11月2日,不让国王进入赫尔市,并且将赫尔据为己有呢?因为当时还没有召开国会,那赫尔市又属于谁呢?
A:我认为是国王的,不仅仅因为它被称作赫尔河畔国王的城市(King’s town upon Hull),而且还因为国王本人当时以及从来都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如果他不是,那国会还不存在的时候,有谁是呢?
:他们可能会说,人民那时没有代表。
A:那也就没有共和国;而结果就是,英格兰所有的城镇都是人民的,是你的,我的,任何人都可能分享。你可以通过这看到人民是如何软弱,被国会所用的这些推理裹挟着反叛,而且他们是如此厚颜无耻,这些理由中包含着如此的错误。[6]
从上述引文中我们看到,国会拒绝让国王进入赫尔市的论证是:英格兰的所有城镇都不是国王的,而是国王受英格兰人民的委托代管的;而英格兰国会是人民的代表,所以人民拥有的一切就是国会的,而国会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包括把国王挡在城门外。霍布斯对国会的论证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国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它的职能是什么?二是,人民的全权代表,到底是国王,还是国会?
关于第一个论点“国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霍布斯举出反例说:赫尔市的市长是国王的代表,这是否意味着国王拥有的一切都是赫尔市市长的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霍布斯认为,与此例类似,国会是人民的代表,却不能说人民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国会的。在霍布斯看来,国会只能在某些事情上代表人民,“例如递交请愿书或者类似的事”。换句话说,人民只能被国会有限地代表。
在论述第二个论点时,霍布斯开始质疑国会是否是人民的代表。如果说国会是人民的代表,那在国会召开之前,谁是人民的代表呢?如果说那时没有人民的代表的话,那按照霍布斯关于代表的理论(如前所述,霍布斯认为人们相互定约授权代表的过程与主权和国家的形成是同一过程),那时就不存在国家,而这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因为,在1640年11月3日国王召开国会之前,是存在国家和主权的。所以,按照霍布斯的论证,人民真正的代表应该是国王,而不是国会。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霍布斯的某些矛盾之处:他在第一个论点中承认国会是人民的代表,在第二个论点中又否认了这一点。国会到底是不是人民的代表呢?实际上霍布斯认为存在着两种代表,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从授权的角度区分了这两种代表,他论述道:“授权者有两类:第一类是单纯的授权者,我在前面已经做出定义,说明这就是绝对地承认另一个人的授权者;另一类则是有条件地承认另一人的行为和信约的授权者,也就是担保在另一个人在某时或某时以前不做某事时,他就是授权者。”[7]这段话中所说的绝对的授权,指的是绝对承认代表的行动,对代表的权限没有限制。从霍布斯的论述来看,既然授权有绝对的授权和有条件的授权两种,那代表也就相应地有全权的代表和有限的代表两种。从霍布斯反驳国会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认为只有国王才是人民的全权代表,国会仅仅是人民的有限代表,其职能不过是递交一下请愿书而已。
在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中,真正对国家和主权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的是人民的绝对授权,而不是人民有条件的授权。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这样来描述国家的形成:“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被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引文中的“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承当这一集体人格的“主权者”,就是所有人的“代表”。因此代表的形成,也就是主权者的形成。那在霍布斯所考察的英国内战时期(也是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形成的时期),英格兰人民的代表是谁呢?或者说应该是谁?为什么?我们来看看霍布斯在国王查理一世即将被砍头时进行的讨论。
二、国王为什么是人民的代表?
1648年,查理一世在与国会的战争中战败被俘,关押在赫斯特城堡(Hurst Castle),等待审判。长期国会颁布命令,称国王发动反对国会的战争是叛国行为,并组建了高级法庭准备对查理一世进行审判。针对这一历史事件,霍布斯再一次对谁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进行了讨论:
A:草拟的这条命令被带到议院,在读了三遍之后对其投票表决,“英格兰的上院议员和下院议员在国会里集合在一起,宣布根据王国的根本法,英格兰国王发动反对国会的战争是叛国行为”。投票结果被送交上院议员;他们拒绝同意,愤怒的下院议员再次投票议决:“不论上院议员同意或不同意,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按照命令继续行动;在上帝之下,人民是所有正当权力的源泉;下议院拥有国家的至高权力;下议院所颁布的一切都是法律。”对此下院议员一致同意,没人反对(nemine contradicente)。
:这些提案不仅反对英格兰国王,而且也反对世界上所有的国王。他们的想法是好的。但是,我相信,在上帝之下所有法律的源泉在于人民。
A:但人民为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嗣,在很久以前通过同意和誓言已经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交到了他们国王(以及他们的子嗣)的手中;结果传到了人人皆知的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这位国王(指查理一世国王——译者)手中。
:但国会不代表人民吗?
A:是的,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例如,当他们受了委屈的时候被允许向国王递交请愿书,但不能对国王的权力产生不满。此外,国会从不代表人民除非国王召唤他们,而且也很难想象国王召集一个国会来罢免自己。我们这样来理解这件事,每一个郡和自治市都向国会捐赠了一笔钱;而每个郡的人在他们的郡法庭或者其他地方开会,每个自治市在他们的市政厅开会,各自选出将这笔钱带到国会的人。这些人难道不代表整个国家吗?
:是的,毫无疑问。
A:你是否认为国会有理由认为他们被这些人所代表?
:肯定不会;然而我必须承认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8]
在霍布斯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并没有反对议会派的论点:“在上帝之下,人民是所有正当权力的源泉。”他与议会派的真正分歧在于谁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权利授予了谁。霍布斯在这段论证中给出了英格兰人民的全权代表应该是国王而不是国会的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是一种基于历史的论证:霍布斯认为,从历史来看,是先有国家、有国王,后有国会的。所以在国家形成时,人民,为了他们和他们的子嗣,通过同意和誓言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交到了他们的国王手中,而不是国会手中,因为当时还不存在国会。而现任国王是那些古老国王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只有现任国王才是英格兰人民合法的代表。第二个论证,国会是由国王召开的,国王是国会的创造者,所以国王不可能制造一个东西来反对自己,不会让国会来替代自己作为英格兰人民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关于“国会”和“国王”谁是人民的真正代表的问题,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霍布斯论代表》[9]一文中发掘出了霍布斯的第三个论证。昆廷·斯金纳认为,相对于“集体”,霍布斯倾向于认为“个人”更适合做人民的代表。虽然在论述利维坦的诞生时,霍布斯论述说每个人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这个人或集体”,并没有排除“集体”可以成为人民的代表。但是,根据斯金纳的理解,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将“代表者”看作是“扮演者”的观点,认为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必须有相似性,也就是说代表者必须要有一种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那“国会”和“国王”哪一个与“人民”更相像呢?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人民”的图景:人们在订约授权代表之前只是一群“乌合之众”,没有国家和主权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敌的状态,那时人们还没有统一在一个人格当中,没有一个人民的全体存在,而一旦人们被统一到一个人格当中,代表就形成了,国家和主权也就形成了。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10]既然在代表形成之前,人民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不存在一个人民的整体,所以无法将“议会”作为人民整体的微缩模型来代表人民(因为一群“乌合之众”按比例微缩之后也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1],而只能以指定一个单一个体的方式来代表那群乌合之众的成员。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一个理想的‘代表者’只能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他作为每一个被代表者的象征而出现”[12],而这个个人就是国王。
在论证了“国王”而不是“国会”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之后,霍布斯还进一步批驳了议会派作家的其他论点。根据斯金纳的研究,以亨利·帕克[13]为代表的议会派作家认为,虽然人民作为个体来说权力在君主之下,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高于君主的权力,而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也应该拥有高于君主的权力。另外,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他们的代表者时,人民可以与主权者对主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谈判。霍布斯反对议会派的这些观点,他认为,因为不存在作为整体的人民,所以,人民整体(也即议会)的权力高于君主的权力,人民作为整体可以限定君主的权力,等等,这些观点都是无稽之谈。另外,霍布斯还极力反对议会派所推崇的混合君主制。议会派作家认为混合君主制国家存在着“国会”和“国王”两个要素,“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其权力要高于国王。霍布斯反驳道,如果将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的话,国家中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这会使国家重新陷入战争状态。
根据霍布斯的上述论证,国王是英格兰人民的合法代表,也是英格兰的合法主权者。然而,在英国内战期间,主权的拥有者不断更换,我们该如何来判断谁是合法的主权者呢?这里我们需要考察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的一个区分。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8章中系统地建构了他的主权的学说,霍布斯在其中论及了主权权利和主权权力两个概念。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主权者所拥有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人人相互定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他们的代理人而形成的。霍布斯认为,这一权利一旦形成,臣民便不能再从主权者那里收回管理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臣民没有罢黜他们的主权者、返回乌合之众,或者将这一权利移交其他人的权利。而且,因为主权者没有与任何人订约(是授权人两两相互定约),所以主权者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违反人们之间的信约。另外,主权者也不可能侵犯授权人的利益,或违背授权人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行为是得到授权人的绝对授权的,是代表了授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授权人如果反对或者不服从主权者,就是在违背自己的意志。这就是霍布斯所理解的主权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还详细论述了主权权力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新闻监察、立法、司法、外交、人事任免、确立奖惩制度,等等。
当霍布斯在《贝希摩斯》中论及谁是英格兰的合法主权者时,他借助了主权权利与主权权力两个概念的区分。1653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了长期国会,霍布斯在《贝希摩斯》中论述到:“现在没有国会了,谁拥有最高权力呢?” “如果你所说的权力是统治的权利,那没人拥有。如果你说的是最强的力量,那显然是克伦威尔,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所有军队都服从于这个将军。”[14]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克伦威尔夺取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霍布斯并不承认他拥有主权权利。因为人们并没有相互定约授予他主权。克伦威尔是通过武力夺得最高权力的,所以,虽然他拥有主权权力,但霍布斯却认为他没有权利统治,没有权利拥有主权,不能成为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统治的权利只应该属于国王。但是,当时查理一世国王已死,他的儿子查理·斯图亚特还在流亡,所以没有人拥有主权权利。
霍布斯认为只有国王才是主权的真正主人的观点,还在《贝希摩斯》中的另一处得到印证。当霍布斯叙述从1640年代到1660年代,主权权力在国王查理一世、长期国会、奥利弗·克伦威尔、克伦威尔之子理查德·克伦威尔、残阙国会、国王查理二世之间更替时,他以这样的语句结尾:“最后主权被它真正的主人夺得。”霍布斯所说的这个真正的主人就是国王查理二世。那克伦威尔在霍布斯的眼中是一个什么角色呢,他为何不能成为人民的代表呢?我们来看看霍布斯在克伦威尔即将就任护国主时的论述。
三、克伦威尔是人民的代表吗?
1653年4月20日,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独揽国家的军政大权,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他为自己安上了一个“保卫人民安全”的“护国主”头衔,霍布斯对此头衔很不以为然:
:是的,他确实是有了一个像长期国会一样好的头衔。但长期国会确实代表人民;在我看来,主权实质上是附属于人民的代表的。
A:是的,如果他制造一个代表,就像现在的国王,叫他们一起来接受主权权力,那他就剥夺了他自己的权力;要不然的话就没有代表。国会下议院也从未成为整个国家的代表,而只是平民的代表;下议院也没有权力通过他们的法案和命令强迫任何贵族或牧师服从。
:克伦威尔仅仅得到一个保卫人民安全的头衔吗?[15]
在霍布斯看来,克伦威尔虽然夺得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克伦威尔显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根据其权力的来源——武力夺取——克伦威尔不可能成为英格兰人民的代表,因为人民没有向他授权。所以,克伦威尔也就不可能合法地拥有主权,不是合法的主权者。另一方面,克伦威尔又不能制造出一个“代表”,因为那样的话,他就必须将自己武力夺取的最高权力拱手让给他人。我们知道,克伦威尔采取的办法是借助国会,他重新召开国会,将主权让与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再让国会将最高权力授予他。而这种做法也是得不到霍布斯的承认的,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国会也不能成为人民的全权代表,因为只有国王才有权利拥有主权,才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任何以武力夺取原属于国王的主权的人或集体都只能是篡权者,即使披上“保卫人民安全”的外衣,其权力也得不到“正名”。另外,在霍布斯看来,“保卫人民安全”是合法的主权者的职权之一。霍布斯将人民的代表,也就是主权者定义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代表)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6]由此看来,“保卫人民安全”是主权者的责任,属于其主权权力的范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借口来统治人民的。
结 语
通过对霍布斯在《贝希摩斯》和《利维坦》中所讨论的代表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与其整个国家学说一致,都是在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千方百计地对君主所拥有的绝对权力进行论证。虽然我们今天已经不可能再接受霍布斯关于君主的绝对权力的观点,但不可否认,霍布斯的论证有着很强的说服力。笔者认为这得益于以下两点:第一,霍布斯给我们描述了一个可信的自然状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一个个被自己的目的所驱动的个人,人人各自为政,很难看出有一个人民的整体存在,这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非常相似。当然,议会派作家是不同意这一看法的。他们认为既可以将人民看成一个个的个人,也可以将其看作一个整体。第二,霍布斯将代表的形成等同于国家的形成,这使得他能够借助历史来论证国王就是人民的代表。议会派作家在这一点上与霍布斯也有很大的分歧,他们并不认为国家的形成与人民的代表的形成是同一的;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初并不一定就有人民的代表,代表的形成一定要通过选举的形式,所以议会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但是,霍布斯对绝对主权的论证并不完全令人信服,存在着很多疑点。为什么人们在授权他们的代表时不能对其权力进行限制呢?为什么每一个人不能对其代理人提出条件呢?霍布斯强调,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约,而不是联合起来与他们的代理人订约。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可以与国家主权抗衡的力量。但是,即使我们同意霍布斯的看法,也并不妨碍每一个人对其代理人的权力进行限制。这样的话主权者的权力就不是无条件没有限制的了。
总之,霍布斯对“代表”的讨论从人民授权的角度建构主权者的权力,为君主的绝对权力进行了辩护。
注 释
[1] Cicero 1534: Sig H, 1r.Cf. Cicero 1913: I. 34. 124, p. 126: ‘Est igitur proprium munus magistratusintellegere se gerere personam civitatis’.
[2]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3页。
[3]《贝希摩斯》一书是霍布斯晚年完成的一部关于英国内战的作品。书中以对话的形式讨论了内战的原因、内战中保王派与议会派的论战、以及主权为何应归于国王等问题。此书以圣经中的陆地怪兽“贝希摩斯”命名,暗示了与《利维坦》的对应关系。《利维坦》中的国家学说正是在《贝希摩斯》所描述的主权者缺失的混乱状态下建立起来的。
[4]英国内战指的是1642年至1651年在英国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及政治斗争。英国辉格党称之为清教徒革命,马克思主义史观称之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5] 1640年11月3日国王查理一世迫于压力重新召开中断了11年的国会,这届国会存在13年之久,史称“长期国会”。
[6]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 313-4.
[7]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7页。
[8]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353-4.
[9] Skinner, Q. (2005).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3: 155-184.
[10]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5页。
[11]斯金纳认为正是出于这一原因,霍布斯从不讨论议会派争论的如下问题:应如何分配议员的名额?哪些社会群体应该被囊括其中?如果要想有效地为全体人民说话和行动,代表机构的规模应该多大?如何保证代表机构能准确地反映被代表的全体人民的特征?等等。
[12] Skinner, Q. (2005).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3: 175.
[13]亨利·帕克(Henry Parker,1604—1652),宣传家和小册子作者,英国1640年代议会事业最有影响力的作家。从1640年开始,他陆续写了20多本小册子,提出并坚决捍卫议会主权理论。
[14]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 388-90.
[15]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 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London, J. Bohn, 1839-1845, pp.389-90.
[16]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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