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智慧》读后感1000字
《大法官的智慧》是一本由36.00元著作,262出版的图书,本书定价:2004-1,页数:,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大法官的智慧》精选点评:
●尤其推荐给在法院工作的童鞋
●感受到了美国宪法精神 开始惊异于他们如此执着于堕胎这个我们认为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 后来才发现这种发觉我的“惊异”体现的社会文化差别。。我国法制建设果然还有很长的路走。。民众思想都跟我似的没法注意到社会各处细节的话 制定出的法律自然疏忽了很多需要考虑的地方
●法学是个好东西
●还可以。这本书的很多案例让我充分感受到了美国对权利与自由的追求,也让我看到了一些与中国不一样的社会情况。但同类型的书还是更喜欢《美国宪政历程》。
●在看的时候突然想到中国的宪法真的保护太差了,美国宪法是一个大精神支柱,后来不停地用宪法修正案修正。 宪法是所有公民必须遵循的盟约,从一代美国人到现在,未来的美国人也会保持很久的延续,每一代都必须认识到宪法所带来的精神。看到这里想到中国的宪法,真的汗颜。
●介绍的都是美国80、90年代的一些经典案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在司法实践中对美国宪法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同时也不乏很多在当今的世界舞台上依旧充满争议的话题讨论,具有前瞻性。
●2017-006
●金字塔尖的辩证
●入门读物~
●对美国司法制度初步了解的入门佳作,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数十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模糊地看到美国的法律及其所承诺的生活是如何在具体案例的冲折抵牾中被确认与保护。
《大法官的智慧》读后感(一):视角新颖的一本关于美国文化的入门读物
提供了很多实际生活中的案例,判决结果紧随其后,很多时候结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我们对西方文化很长时间就是生活在一种误解中,反观自己我们对于西方的了解来源与途径,这本书在这里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提示与警醒。
《大法官的智慧》读后感(二):一本初步入门的美国判例法
原本对这本书寄予了很大的期望。自己阅读过若干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那些都是极其详尽,乃至于繁琐的记述。包括案件内容、社会背景、正反方意见,多数法官意见、少数法官意见……
所以我对这本书寄予了同样的期待,期待这是一本极其详尽的判例法(有点自虐的BT吧……)。可是,很明显,这本书达不到我的要求,那些判例实在是太简单了,除了必要的案情简介之外,只有审批理据,缺乏必要的对抗。我需要的是详尽的正反抗辩,从抗辩之中获取知识的火花。
这本书太过于简单了,只可作为初步入门的读物,难以深究……
《大法官的智慧》读后感(三):国旗同样保护侮辱它的人?
相比之下这本书的名字起得比内容实在,
一,无论如何是大法官还是禅宗小和尚,凡是与“智慧”有关。大家都愿意在它旁边看个究竟,这就证明了世界上的大多人都只能多沉默及混沌的主体,而不知道其中到底给我们“灌输”甚至说只是“管束”了一些思想。
二,根据第一点,书商捉住了读者的眼球,那么这本书就可以说是成功了一半。提几点不足,除了这本所谓“案例选”实质只是本“简略说明”,而且语句枯燥到还不足以能把美国司法精神体现出来,与一堆马列毛邓书籍相比,似乎后者更胜一筹。
三,最后强调一句,譬如著名的“焚烧国旗案”,最后焚烧者无罪释放,审判书中那句“国旗同样保护侮辱它的人”是何等经典!岂能是几百“案例文书概述”能体现出来?!
所以这本书,图书馆借来打发一小时无聊时光,值得;买来,不值得。
《大法官的智慧》读后感(四):大法官的智慧
有人说过,生活比小说更荒诞。小说作者所能想到的一切写作素材,不过是对生活的一次镜像演绎。
我们看到美国的司法判例,其中夹杂如此多的细枝末节,但却构成了生活的全部。同性恋的歧视问题;隔离平等规则的推翻;抚养权的争夺;遗腹子遗产的纷争;人工授精后冷冻胚胎的所有权问题;宗教情怀下的教育反思;强奸案中对男女平等问题的重新界定;就业中对低龄雇工的保护;有关诉讼权的诉讼争议……这本关于大法官7、80年代的判例集锦,很好了反映了美国的司法状貌。
这些判决书让读者发现其中的实证主义的影子。在称述完案件的基本情形后,援引宪法的条款,并对其进行法内的阐发;进而对诉方与被告的具体情形进行适宜的分析。而且我们能反反复复地看到国家利益等的词汇。大法官在做出裁定的时候。必然是对利益进行了衡量。在维护宪法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公平正义。我们明白英美法系是一种判例法,故此,被裁定的判例具有等同于法的效力。法官做出裁定是就必须十分小心。虽然不能创制出一种永恒不变地被尊奉为圭臬的法律,但仍旧不能忽视它对日后判决的影响。所以我们能看到案例中的保守,或许,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官的智慧。
法律是一种相对温和地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法的广泛适用,以为着这个社会必然是一个有序的社会。
在通往有序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大法官的智慧》读后感(五):美式道路自信
罗斯科·庞德在其著作《普通法的精神》中提到普通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即法律至上与遵循先例:“……先例原则意味着诉讼事由将根据以往司法经验归纳的原则决定,而不是依据主权者恣意制定的法规演绎。换言之,是理性而不是专断的意志,构成判决的最终基础。法律至上学说也可归结于同样的思想。……它坚持法律不是由主权者任意的命令所擅自决定,而是由适用规则和原则的司法及法学经验所发现的,这些经验已经在过去实现或未能实现正义……”
读这本书的乐趣之一在于观察和揣摩这两个基本原理是如何在美国司法当中体现的,此外还有联邦法官如何处理道德困境(植物人案),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堕胎案),科技进步带来的新挑战(冷冻胚胎归属案),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公立学校讲授进化论案)等等。判决书字里行间体现出的骄傲自信和对立法者怀有的敬意,令人印象深刻。如果对美国宪法有基本了解,可能读这本书会更有感触,因为这本书中的许多案例都是对地方法令合宪性的裁决,在判决书的论述中常常可以看到对宪法精神的思考。
1. 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堕胎案、植物人案等案件)
1.1 这几个案件中的法官论证都遵循同样的逻辑: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出于保护(重要的)国家利益——论证具体案件中如何通过限制个人权利从而保护国家利益
1.2 “That all men are by nature equally free and independent, and have certain inherent rights, of which, when they enter into a state of society, they cannot, by any compact, deprive or divest their posterity; namely, the enjoyment of life and liberty, with the means of acquiring and possessing property, and pursuing and obtaining happiness and safety.” (Virginia Bill of Rights, 1776)
1.3 “That all power is vested in, and consequently derived from, the people; that magistrates are their trustees and servants, and at all times amenable to them.” (ibid.)
1.3 “That no man, or set of men, are entitled to exclusive or separate emoluments or privileges from the community, but in consideration of publick services; which, not being descendible, neither ought the offices of magistrate, legislator, or judge, to be hereditary.” (ibid.)
1.4 社会契约论
1.5 在我看来,这几个案件的判决书中最有趣也最值得反思的部分不是对国家利益重要性的分析,而是强调维护个人权利的那些段落。
2. 联邦与州的分权(纽约州放射性废料案)
2.1 美国独立之初各州各自为政,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也没有所谓的联邦政府。美国人民天然地对于中央集权怀有警惕和排斥,追求一种“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原则。
2.2 美国开国元勋中就有一位坚决反对联邦:托马斯·杰弗逊。
2.3 “The valuable improvements made by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s on the popular models, both ancient and modern, cannot certainly be too much admired; but it would be an unwarrantable partiality, to contend that they have as effectually obviated the danger on this side, as was wished and expected.” (James Madison)
2.4 麦迪逊认为建立联邦政府的好处是为了避免派系斗争。在小的群体中,个人利益更易集中从而造成多数对少数的伤害,带来不稳定因素和分裂的风险;而在更广大的范围内,由于利益的分散和平衡,这种情况可以得到避免。
2.5 联邦政府建立的目的并非为了权力的集中。相反,联邦和州的权力应该被明确地划分开来,州不能成为联邦的一个下属机构而丧失其独立性。
2.6 “所有没有交给国会的权力都应该被保留。”(第十修正案)
2.7 “但是,宪法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这是对我们的保护,使我们今天能够抗拒用中央集权的方式来方便地解决危机的诱惑。”(判决书)
3. 三权分立(尼克松法官弹劾案)
3.1 “That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s of the state should be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the judicative.” (Virginia Bill of Rights)
3.2 判决书中首先强调了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3.3 为什么不选择司法机关,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来审理弹劾案?……第二,司法机关的参与有违立法者的意图——即我们的国家机器是相互监督与平衡的。
4. 政教分离(禁止教授进化论案)
(Religious Liberty的观念在这个案件中体现得并不是特别明显,有空补充- -)
我想到18世纪最早创立美国的清教徒们,那些从无到有制定蓝图,规划出一个崭新的国家的人。他们中的大多数受过良好教育,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离开英国之前的职业是律师。他们对人的本性不抱幻想,而是怀着对规则的敬意为这个国家确立“法律至上”的准则,在权力之间划出清晰的界线,寻求分立与制衡。这些案件论证中体现的许多观点都能追溯到建国之初的重要历史文件之中,那种一以贯之的精神直到二百多年后的今天仍没有多大改变,而正是这些思想奠定了美国的基础,构成了国家机构的框架,为这个政权提供了合法性并成为正义的来源——一定程度上,这就是美国的“道路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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